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應該凌駕於一切,不論是何人何者,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公平的對待,絕對不應該存在偏私的因素。但我們一直沿用的陪審團制度,能夠真正地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嗎?
所謂陪審團制度,意為通過陪審員一人一票的辦法,借此能得出公平的結果。以香港為例,一般的案件中的陪審團人數為7人,或是按情況增加至9人。
陪審團的取向
法律經濟學的權威教授Golden Tullock是公共選擇學派的創辦人,普遍的公共選擇學派學者都認為多數制投票這一機制存在缺陷,對於一人一票,投票出來的結果感到質疑。通常投票方法分為全員一致同意制和多數制,公共選擇學派會認為一致同意制是更理想的投票方法,只是比較費時費力。
對於每個個人所做的重大決策中,或多或少會偏向自己的利益取向或個人情感。在美國,陪審團的成員便是至關緊要的,被告的族裔是甚麼?是白人、黑人還是亞裔?陪審團內有多少個黑人、白人還是其他族裔,這些都可能對審判結果產生重大的影響。
1987年,18歲的黑人青年Timothy Foster被控闖入白人老婦的家盜竊,並且勒死對方,其後被全白人的陪審團以判處其死刑。但他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當年在挑選陪審團時出現了種族歧視的傾向,起訴法院拒絕了黑人作為陪審團成員。直到2016年,最高法院以7:1的票數,裁定當年法院存在偏向挑選白人作陪審團成員,決定將此案發還重審。在法律界上,這些因為同色人種而偏幫或因種族的膚色而產生偏見的案件在美國多不勝數。
被挑選的陪審團因為有其隱密性,匿名以保障他們,但他們對於他們所作出的判斷與決策,都沒有存在著代價,他們不用害怕因為判斷錯誤而被秋後算帳。當然大部分的陪審團也是仔細去分析案件,希望作出公正的判決。話雖如此,陪審員還是很容易意見分歧,他們通過自我的經驗,作出一個看似理性公正的判斷,可是經驗的不足,或許會與真相存在著出入。
Golden Tullock教授就說到,很多人都認為,陪審團制度通過投票,能更好找到真相,能夠表現出公平公正。但現實中,我們要做一個人生中重大的決定時,例如該何時結婚,要不要生小孩子等等,每當我們做這些決策時,是不可能隨便在街上找七個人作自己的陪審團來吧。可能當中能夠參考一下他們的經驗,但他們與我們是沒有關係的,根本完全不了解和認識真正的我。我們連自己都不清楚自己的想法時,別人又憑甚麼可以得到一個真正的答案呢?那為甚麼決定一個人有罪與無罪這麼重大的問題,我們卻交給陪審團?
容易被左右的陪審團?
最近上映的港產片「催眠.裁決」便是以陪審團為主角,故事講主角是個催眠專家,他受到一個神秘人威脅,他必須透過催眠術來操縱陪審團的決定,從而達到改變審判結果。當然電影中的情節或多或少有誇大的成份存在,一個普通人真的能這麼容易被催眠從而影響決定嗎?這說不一定,但也代表了陪審員很容易被別人說服,立場一直左右搖擺。
總結
其實任何制度都存在著缺陷,現實中不會有完美無瑕的制度。所謂的陪審團,也就是個普通人而已,他們不懂複雜的司法制度,不知道歷年有何案例可以去參考,而且他們是很容易被操控的,一些有經驗的律師,會玩弄一些語言技巧,以令陪審團改變其立場判定。
那為何還要實行陪審團制度?當然有其明顯的好處,陪審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令司法制度變得更透明更民主。而集體決定是無法追責的,由於是義務的關係,當然不用怕被問責,導致沒人需要為錯誤的判決負責。也能避免了法官個人的主觀判決。總的來說,陪審團制可圈可點,假如交由職業法官作判決,會否因為需要負責而作出更謹慎的判決呢?得出較公正的結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