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講求資訊透明,不論是手機遊戲、社交程式又或者是電器產品,都總會在使用之前,必須要先在隱私政策或是協議條款中按下同意才能繼續使用。試問一下多少人會真的認真地瀏覽一遍呢?現實中幾乎所有人都是下意識自動地將鼠標拉到頁面的最底端,然後按下同意。
最近流行的變臉程式FaceApp,有部分用家反映指出即使刪掉程式仍然會自動續訂付費,其實這種美其名說免費試用的,都需要登記信用卡資料的,到超過試用期限就會自動刷卡付款的,可見人們是連一點保障自己利益的條款字句都不會看,因為我們並不會真的想知道這麼多隱私政策,只想盡快的使用到該產品的服務而已。
事與願違的強制披露令
為了解決生產方和消費者間的信息不對稱,政府想到將所有條款一五一十的通通列出給消費者看,不就是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法嗎?
所頒發的強制披露令(Mandated Disclosure)法律是政府要求廠商必須把產品的所有副作用一清二楚的列明出來,以供消費者方便去在市埸中挑選產品,實行自由經濟。強制披露令作為當今最受推崇,運用最廣泛的制度,美國立法者一致認為這是一項必要的措施,認為是一種低成本,又容易監管的方式,之不過強制披露令其實作用並沒有這麼大,甚至會造成反效果。
美國很多實證研究並未有發現強制披露令能幫助消費者做出更好的決策,反而很容易會誤導消費者。《過猶不及:強制披露的失敗》一書中便列舉了許多強制披露令失敗的例子,例如說蘋果的音樂管理程式Itunes,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首次使用的話,需要在電子協議書上按下同意鍵才能使用,作者將這份冗長的協議書用Microsoft Word的8號字型打印到A4紙上,竟然能打印到30多頁,想像一下要是逐字逐段去細讀,得花上多少時間?
不光只是這些隱私協議書,生活中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例如我們在超市買到的一支飲料或是午餐肉罐頭,包裝上列出的成份裡面寫著一大堆只有化學專家或營養學家才看得懂的專有名詞。生產商像是一副事不關已的態度告訴消費者說:「我已經將所有成份全都告訴你們,看不懂也不關我們的事,我們沒有責任需要承擔,買這件產品完全是出自你們的選擇。」
像是電器的說明書,大多都是印成一本小冊子附在包裝盒裡面,翻開去看會發現全都是密密麻麻的細型字體,這樣的設計目的一來是為了省位置減輕成本,二來也是預計了消費者不會去看。此消彼長下,人們寧願先自己摸熟操作,也不想先讀無趣複雜的說明書。
總結一下披露信息過長過多的話,會有三個失敗之處:第一是不得不承認,抖音或是Youtube之所以大受歡迎,是因為門檻夠低,人類向來都是喜愛影像動態多於冷冰冰的文字,而且在一些說明書或是條款當中又夾雜著大量的專業術語,彷彿是廠商或是公司根本不想讓普通消費者搞懂;第二是信息負擔過重,由於強制披露令的關係,導致一些不太重要、相關的條款政策也必須清楚列明,而且大多數講的都是大同小異,假如真的認真去看,必定會看不太懂且會花掉不少時間;第三是會造成決策疲倦,普通人一天當中必須做很多大大小小的決定,我們普遍都會先避開困難去優先做簡單的事,在這些複雜的條款中令我們更加不想去再做任何的決定,因此乾脆不下決定,直接按下同意。
總結
強制披露令是政府事與願違的法律政策,原意是幫助消費者去消除信息不對稱,到頭來卻是幫助了生產方,畢竟每間公司都詳細的列明法律條款,免去了不必要的麻煩與法律責任,要是真的有什麼事,再回頭說也已經給消費者講明。所以實則上是個虛無的政策,而且還會造成誤導。
因此倒不如統一用一樣的監管機制,例如說將長意思的子句縮短精簡,減少描述等累贅詞,將條款格式標準化,讓消費者精讀完一份便可;另一種比較好的監管制度像是香港的消費者委員會,他們會定時抽驗產品,這些專家通過收集得來的信息,通過檢驗分析,整合一份報告去呈現給消費者,哪一種產品含有對人體有害的成份超標,讓消費者馬上清晰了解到,免得又要看一堆搞不清楚成份的東西。在這個資訊爆炸的年代,不去看這些隱私條款等等的條文細項不是我們粗心大意做事不細心,而是我們必須要帶有選擇性去挑選優先的東西,要不然時間真的不可能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