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講到歧視,我們腦中便會即時浮現出不好的印象,覺得是個不應該做的行為,但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的話,歧視是個中性詞,沒錯它不是一個貶義詞,意思其實即是一種選擇,是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偏好。
我們每個人每天都會進行大量的選擇,那我們該怎樣去選擇呢?那就是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標準來判斷,當你有一個所謂的標準去選擇那就是歧視。換個好聽點的說法就是區別對待,當我去買周杰倫的專輯時,而不買其他歌手的專輯,其他歌手就被我歧視了,被我作出一個區分,我不可能將全世界的唱片都買回來,也不可能有時間將每個歌手的歌都聽一遍,我們不可能平等對待每個人,所以我會依照我的喜好去區分我想聽的音樂,不是這個標準或低於這個標準的我都不聽(例如我是絕對不聽泰文歌),那這樣我就能節省掉大量時間成本,從而選擇自己想聽的音樂。
歧視也是要付出成本
我們資源有限,可不能做到每樣東西都能去選擇,我們每個人都有時間成本,不想浪費成本就只好做出一種單方面、比較武斷的判斷,例如我想品質有保證的話我就會只買名牌的商品,即使價格比較高也沒關係,那我就對其他不是名牌的商品進行區分,即使他們也不一定全部品質很差,但是我就不想浪費時間去了解他們的產品,我對那些不是名牌的商品有一種刻板印象,進行了所謂的「歧視」,我在這裡就必須為我的歧視付出了代價,我可能就錯過了其他物廉價美的商品。
東南亞華人是如何做生意
說到歧視,就會出現很多不同的歧視,有膚色歧視、有性別歧視、有種族歧視,為甚麼會出現這些歧視呢?人們都是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選項,在馬來西亞經商的華人,他們做生意是怎麼做的呢?他們會對人進行區分,他們做生意會排斥外國人,他們只跟中國人、華人、同族、親戚做生意,為什麼他們要這樣歧視外國人?不跟他們做生意?這樣選擇不是變少,變得更不利嗎?
其實他們是對自己進行了保護,在以前的年代,一個華人跑到別的國家,那些法律可能並不保障他們這些外來人,要是這些華人借了錢給其他語言、其他種族的人,他們可能會冒很大風險,投資的錢可能會收不回來。所以只選擇跟自己的背景、種族、語言都一樣的人來做生意,要是你拿了錢就跑,消息一出來,我們所有華人都不會再跟這個華人做生意,因此他們每個都有自己的聲譽,有自己的道德,有著相同的理念,被這些條件所約束,所以即使可能收益沒跟外國人合作多,但他們馬來西亞的華人還是會選回自己同鄉,同樣是華人去做生意。
逆向歧視
再舉一個例子,在美國有很多大學都有一些優待政策,它們都有明文規定會優待一些黑人和少數族裔的學生,他們的成績可能差一點點,但在跟白人同等成績下,他們可可以享受到一些優惠政策,能夠通過政策從而入學,美國就有在著反歧視法,規定一些弱勢群體需要受到保護,他們也必須要受到平等對待。
美國法律界上有一個非常著名關於歧視的案件 ,在1978年發生的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案件的原告人艾倫·P·巴基(Allan P. Bakke)是一名工程師,後來參加了越戰,在戰爭期間,他看到很多受傷的人,從而產生了對醫學的熱忱,所以在結束戰爭後,回到美國就打算報考美國的醫學院,可是,他申請的每一間大學都不獲批准,全部都由於年齡問題遭拒,那時候他31歲左右,算是偏大了。
在當時,美國的大學存在著嚴重的年齡歧視問題,每一所學校都有規定所限的年齡。巴基很灰心,但仍然堅持去申請,終於到了1974年,他在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遞交了入學申請,獲得了面試的機會,巴基過關斬將,過了好幾關後,最後仍然被校方所拒絕,他了解到校方一條招生條例是專門照顧弱勢群體的,校方在100個招生名額中,其中有16個位置專門留給弱勢群體入學。
此時巴基覺得自已受到了歧視,明明自己年齡偏大,不也屬於弱勢群體嗎?當他向校方抗議自己也算是弱勢群體,希望校方能特別批准入學(其實巴基的入學分數也只是差合格標準線2分)。而加州大學則認為巴基不算是弱勢群體,原因在於巴基是個白人。此時巴基就更生氣了,覺得自己因為是白人就被拒絕,把加州大學告上法庭,控告校方歧視他。這件案件就是典型的逆向歧視,加州大學明明是為了消除歧視所設立的規定,卻又產生了新的歧視。
該怎樣歧視?
最後這個法律界的世紀大案,9名大法官共提出了6份不同的意見,最後他們在最小範圍內達到一致意見,最後作出的判決是加州大學敗訴,必須接受巴基入學,形為他是受到了歧視。其實對於怎樣去理解這件案件有不同的角度。經濟學上經常講到一個道理,資源是稀缺的,學位就只有100個,就只有100個人能夠入讀,是稀有的,所以必然要進行區分,進行區別對待,進行篩選。凡是選擇就必有標準,有標準就有歧視,你優待了一個群體,那肯定會對另一個群體不公平,所以別再問要不要歧視,而是該怎樣歧視得更好,歧視得更合乎經濟效益,歧視得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