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故意違約,反而是合理的選擇?

經濟學+
3 min readSep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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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球王」美斯的轉會風波鬧得沸沸揚揚,最後美斯因為合約問題,只能繼續多待在巴塞隆拿一年,若美斯想要單方面違約的話,則需支付上7億的解約金,本來合約有條免費離隊的條款,之不過會方認為過了時限因此無效,所以說必須明確清楚合約的條款細節,才能免於利益受損。不過有一說一,嚴格遵守合約是對雙方之間的尊重,之不過有時候故意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還比較低,而且是個理性的決策。

簽合約的目的

合約指的是雙方都同意而簽訂成立的法律行為,會明確地列明要是不履行承諾的話,負責方則需要承擔賠償費用。而從經濟學的視角去看合約,就像一份資源一樣,違約則是對這份資源的傷害。制定合約其目的是能夠更加的鞏固雙方間的合作,要是其中一方背叛就會受到懲罰,同時也能減少各種成本與時間,令合作能夠更穩定且能在預期之內得到成果。

像是一個農夫跟一個收購商簽下了合約,收購商會提供機械以協助種植,而農夫則需要在收成期將所得的作物以某個價格賣給他們,之不過在快要收成之際,有另一間收購商出價更高,但基於合約原則,該農夫不能隨意的改變當初的承諾,不能得了便宜就背叛。除此之外,要是該年遇上天災,雙方都會分攤到風險與責任,而且能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這些都是簽下合約的好處。

有時候故意違約還比較好

既然合約精神如此重要,那是不是無論如何都要將合約完成呢?在法律經濟學中,美國波斯納法官所提出的有效違約(Efficient breach),它是指合約中的一方,只要他因違約所帶來的收益大於履行合約的預期收益,承擔了賠償後仍有盈餘,這時候違約才是一個理性的選擇。

像是法律經濟學中有個經典的案例,有一座大廈當時與建築公司簽約時,指名要用到某個牌子的水管,可是完工後才發現,用的水管牌子不一樣了,假如要按照合約的條款,就必須把這座大廈拆掉再重新安裝該牌子的水管,告上法庭後,法官研究到兩個牌子的水管其實功能差不多,因此最後判建築公司不需賠償,減少了巨大的成本開支,哪怕建築公司因失誤而要賠償一點費用,也總比要拆掉重建的成本要低得多,這就是有效違約。

其實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其實不一定全部都要由違約者去承擔所有責任,簽訂合約的雙方都得共同承擔,誰損失更大,誰就得負上更大的責任。假設明天要去面試見工,在早一天提前約好了的士在家門口接我,但是沒想到明天的士司機卻遲到,我錯過了面試的機會,那麼這位的士司機是否應該承擔所有責任?其實並不需要,那是因為他並不知道這件事情影響深遠,假如事情如此重要,我應該就要提早出門,或是多叫幾台的士在我家門口等著。

總結

簽訂合約,不是說移交了風險,就能完全的放心,相反當你認為該事非常重要時,也要做一些防範措施,必須多加提醒或注意。而有時候故意違約,並不是件壞事,只需要按程度去作出賠償,只因為一點點的缺失就必須重新安裝水管或是的士司機需要賠償不能去到面試的損失,成本太高了。

有合約精神是件好事,但假如不得已的話,靈活一點違約並不是件壞事,前提是不能將違約的懲罰設定得太高太離譜,當因某種緣故而不能遵守時,只會令到雙方吵嚷弄得不快,還要花巨額開支費用告上法庭,最終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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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經濟學+

我是個90後澳門人,熱愛寫作和經濟學,每周一準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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